两份合同,该以哪份为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8:58:18
我与公司2005年7月1日签定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每月工资800元,折算成每日27元.
2006年公司因为要应付上级劳动部门检查,要给职工支付养老、医疗保险,于是在2006年5月30日,再次与我签定了一份合同,为期一年,合同内容细化为公司每月支付我480元最低工资标准,再加医保、社保等其它补贴共计800元,我当时肯定是不愿意的,因为按原来月工资800元算,公司并未给我买保险,现在上级部门要检查,公司就从我基本工资中克扣工资钱,去交社保,事实上公司并未给我交保险,而是我自己原来的基本工资被扣除为保险。并且原来为期五年的合同也被公司单方面改成了一年。但为了工作考虑,不得已还是签了。2006年7月1日,社保涨价,单位给予补贴,我工资上涨为847元。
从今年3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涨为580元,单位的工资单上,仍按480元计算给我基本工资,加其它补贴仍然共计847元。并且领工资时我发现,单位所有人每月都有生活费150元,效益工资120元,就我一人没有。并且去年5月30日签定的合同到今年5月30日已经过期,公司至今未与我续签定合同。
如果按原来为期五年的合同,我还在合同期内,如果按后来的合同,我现在就没有工作合同了,如果我以后不做了,请问这种情况,我可否申请赔偿?如果赔偿该以哪份合同为主?如果申请赔偿,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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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签订第二个合同的时候,有没有声明前次合同作废?在最后的时候
你可以到人事监管部门去投诉
他们会马上到你单位去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