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案例想和懂法律的朋友们探讨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0:40:33
甲在没有取得修车资格证书及驾驶证的情况下,经营修理机动车业务,2006年9月18日在帮助乙检查车线路时,没有检查车排档情况,就拧动车钥匙发动汽车,致使车后行,在慌乱之中摘档,又将档位拉至前进档位上,车又前行,造成了在车下检查线路的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现问:甲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修正案六,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应该适用此条,而不是定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