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抽样取证,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8:37:21
我是交通部门的(并非公安的交管局),我们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想调取企业的有关资料,想制作一个调取资料通知书,但总感觉不合适,所以想在已有文书中找个合适的。我们交通部规定的相关文书中只有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貌似可用,证据登记保存常用,但都是用在车辆、证件上,企业资料还未用过,想研究一下抽样取证可不可以用,这一取证方式通常用在什么地方?谢谢!

可以用抽样取证单取证企业的文件资料。
抽样一般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中的一项手段,但实际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为没有类似于法院的单独的证据提取清单,所以也可以用抽样取证单代替,不用再制作其他的文书。如果你们单位有单独的《通知书》的话,可以使用《通知书》通知该企业限期内提供有关资料,企业提供过来后,可以开具抽样取证单(一式两份)罗列对方的该些资料予以取证随卷。补充说明一下:通知书还可以通知有关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或者需要通知的其他一些事项,但不能作为取得并保存证据的文书用。

抽样取证一般用于产品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