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破产法》的这两个条款怎么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8:18:58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二、三款,怎么理解?是否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存在先后顺序,还是并列的?我已经晕了半天,敬请方家指点!

是这样的情况:若债务人财产比单独承担破产费或公益费用还多但是偿还这两种费用还不够的话,先偿还破产费用,甚于部分偿还公益费用;
若破产费用都少于这两种费用的,只能按比例偿还,大家都摊点
来个公式:债务人财产为:A 破产费用为:B 公益费用为:C
当A〈B+C且A〉B,A〉C的,C=A-B;
当A〈B+C且A〈B,A〈C的,B=A*B/B+C,C=A*C/B+C

当然有先后咯

都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