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立国,有哪些区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0:50:39

所谓“中立国”,是指一个国家由于完全置身于其他国家间所进行的战争之外,对交战双方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而取得的法律地位。1907年的海牙第五公约(《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和第十三公约(《海战时中立国权利和义务公约》),规定了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公约最重要的一条是:当某些国家之间发生
中立国的义务一般分为以下三类:第一,中立国不得对交战国提供与进行战争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援助。为此而付的种种义务称为回避义务;第二,中立国必须防止交战国为进行战争而利用其领土,这类义务称防止义务(也有把回避义务和防止义务合称为公平义务的);第三,中立国在本国国民做出对某一交战国进行有利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默许(受损害的内容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哪一种,中立国均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这类义务称为默许义务。
战争时,每个希望保持中立的国家应正式发表中立宣言,在交战过程中,中立国可以撤消、改变或修正其中立地位。交战各国不得使用中立国领土为其活动基地,不得在中立国领土上进行战斗。 .

中立国分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战时中立国是指在国际战争开始后,保持中立状态的国家。永久中立国为根据条约或单方发表的宣言,不论在平时或战时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在世界近二百个国家中,已有三个宣布为永久中立,并得到国际承认的国家,分别是瑞士、奥地利和哥斯达黎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