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以创造的利润低为由克扣工资和提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4:08:58
我在广告公司做设计,去公司的时候谈的基本工资是2600,提成是流水的15%(实际计算是设计费总和的15%),(注:工资和提成都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2007年1月和2月我的提成是800多,老板以我创造的利润低为由没有发给我,请问这样合不合法?
2007年3月和4月份不再按设计费总和的15%来算拉,而是设计费总和-基本工资=A,A x n(举例A=500,n是1,A=1000,n是2)=提成,我不同意这种算法,所以5月29号离开公司,现在3、4月提成还没算出来,如果公司坚持这样算,他是不符合当时的约定的,我可不可以去劳动仲裁,要求补发我1、2月的提成,并且3、4月份按原来的约定算提成?
还有假如你一个月干的活的流水总额达不到一定数额,那么你基本工资也将拿不到,而是90%、80%,依次类推,这也不符合原来的约定,如果我去劳动仲裁,会按照哪个方法算?
我现在只有2个月的工资条,基本工资 2600 全勤 50 工资总额2650,税80,实发2570,工资条上没有任何公司的信息,这样的情况,劳动仲裁我会赢吗?

根据民法、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你的关键问题是你没签定书面合同,这对你举证是非常不利的。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的主张,你将胜诉。你可找你同事,工资单及其他证明你们的约定就好了。不过我认为你的基本工资这块主张应该会得到支持,但是后面部分你所说的这些主张可能得不得支持,除非你有充分的证据。

补充:
1、是否有同事会帮你当庭证明你提成的相关的约定
2、其他同事的合同有没相关提成的书面约定
如果你具有上述条件,你可能获胜可能性大点。
个人认为如果你获赔金额不是在二三千以上的,又没充分证据的,还是罢了吧。因为成本、精力会很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