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商法案例如何作正确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7:27:35
2、中国某出口公司甲出售一批东北大豆,于3月1日向荷兰某公司乙发出要约如下:“报东北大豆5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1000,3月20日前电复有效。”乙方于3月5日复电如下:“你3月1日发价,我全部接受。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和植物检验证书。”甲公司3月8日收到乙方的回电后,未做回答。由于当时世界大豆市场价格的变化对卖方有利,甲公司把该批货物另行出售。当乙方要求甲方交货时,甲方称:“由于你方在回电中提出新的条件,我方无法满足,因此合同没有成立。”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争论。
问题:请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该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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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答案:该项合同有效成立.
因为:(1)根据公约规定:以电话或电传等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是否达成一致协议,判断如下:通常以要约方听到对方表示承诺的回答或收到电传的时间和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而上述中合同双方在有效时间内(证:3月20日前电复有效)双方以明确达成实质性协议(公约规定:实质上的协议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等)(证:报东北大豆5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1000,3月20日前电复有效。”乙方于3月5日复电如下:“你3月1日发价,我全部接受。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和植物检验证书。”甲公司3月8日收到乙方的回电)
以上证据以构成合同并合同以于3月8日在中国某公司甲成立
而公司在接到电复或未做回答公约规定中有默认一项
可理解为默认
而甲方说合同不成立是不正确的
因为公约规定,除非,在得知卖方延迟履行义务前,宣布解除合同,而荷兰公司并未得知卖方延迟履行义务,所以合同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