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劳动法》中服务年期的计算,有请高手支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2:44:58
俺服务某保险公司10年整。1997年2月上岗当保险代理人,但当时公司没跟我签任何合同,1999年6月公司跟我签了《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合同没有期限。2001年我从代理人转岗为行政管理人员,但公司一直没跟我签任何合同,期间我一直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003年6月公司跟我签了一份《聘用协议书》,时间到2006年5月31日。2005年7月1日公司跟我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09年7月1日。现公司有意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愿意按服务年期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给我,但是服务年期从2005年7月1日算起,这样合法吗?请问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如果从2001年1月份到现在,该补我多少个月工资呢?
7个月? 7.5个月? 还是8个月?

你的服务期限应当从2001年起算。1999年6月到01年,你和单位之间是一种保险代理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劳务关系。从2001年起,你和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或者说没有有效的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它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在我国,隐性就业是其集中表现形式。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一般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当事人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用人单位虽然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员工在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因此,除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款不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外,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的规定、社会保险的规定都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

  现在你主张事实劳动关系,只需要举证01年到03年签订《聘用协议书》这段时间。03年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本身就是劳动合同。
  因此,你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要求支付从01年至今计算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