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间,公司是否能借考核的名义扣员工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0:10:39
在常熟市天铭国际大酒店,因酒店考核太多,人际关系复杂,本人一个月后就提出了辞职。在进酒店时,签定的协议是说明每月700.00,但是当我去拿工资时,却只有248.00了。真是气死人丫的。
谁能告诉我,在试用期间是否可以扣员工工资?这是否是违法的?
我是否可以通过劳动局来解决此事?
不是为了钱,也要挣口气。
因为在听说以前有一外地来打工的,走的时候把她钱全给扣的了,她把该酒店告上了劳动局,最后酒店把钱全部付给她。那经理还说了句,没想到你们外地的也懂法律的啊?(听了就来去气,什么人丫?)
请高手帮忙哦。

用人单位不得以考核的名义克扣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只可能预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应当支付的赔偿款及根据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扣留工资。除此之外,均不得克扣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 试用期间劳动报酬应当遵从当事人依法作出的约定。

  如前所述,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应当被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与试用期间届满后劳动者的待遇是否应当一致,法律并没有加以规定,因此,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内劳动者一方的待遇作出特别约定。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就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进行约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待遇的约定,就应当适用于试用期内。这两者之间,乃是一般约定与特别约定的关系。合同中没有就某一事项作出特别约定的,就应当遵从一般约定。

  同时,当事人双方关于试用期的待遇必须依法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法定劳动标准(例如最低工资)的规定。因为法定劳动标准乃属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范畴,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改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注意到这些法律原则,在没有就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作出约定的情况下,随意改变劳动合同关于待遇的约定,擅自降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待遇。或者虽然对试用期内的待遇作出了约定,但是约定的试用期内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情形,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构成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在仲裁和审判实践中,都应当予以纠正。

  例如,某物业管理公司录用园林工蔡某,从事园林养护修葺等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蔡某的月工资为1,000元。合同同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对试用期内的待遇,合同未作出专门的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该物业管理公司实际向蔡某支付的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800元,理由是因为处于试用期内,所以工资应按合同约定工资的80%计发。蔡某不接受这一结果,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院最后判决该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蔡某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法院认为,既然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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