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权归属的问题,想了很久。大侠帮忙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1:53:08
假设有如下情况:
A单位委托自然人C,为该单位开发某项新技术。
但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并未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该项技术开发出来后,专利的归属,按照《专利法》关于共同发明创造的规定,应当归自然人C(没错吧?^-^)。
我就想问一下,对于该单位来说,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归C所有,还要支付给C研究开发的费用,
那该单位图个啥哟?
这个问题我想了N久了,老师也说不清。
各位大侠快帮忙呵!谢谢了。

这种情况是因为A单位不了解专利法造成的.如果委托的时候约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就不会造成什么都归C所有的情况了.

如果A能够拿出来证据表明C是利用了A的资金和技术或者设备资源来进行的发明,那么尽管没有签署专利归属协议,仍然可以到法院去要求请求确认专利权的诉讼,一般都会追回专利申请权或所有权,但是发明人仍然是C。

同意三楼的,一般实务中,都会规定归委托方所有。

如果没有规定,委托方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既然是委托开发,专利的使用权或者是部分收益权是不是在A单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