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财产和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2:43:35
张(女)与赵(男)1960年结婚,结婚时张带来与前夫所生之子李某与赵共同生活至张大成人。张和赵婚后生一女赵甲,赵甲后同王甲结婚,生一子王乙,赵甲一家一直与张赵共同生活。2000年,赵甲去世,王甲再婚后仍与张赵共同生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赵的老母曹氏仍在,依靠赵生活。赵于2001年去世,有存款11万元未处理,同时欠国家税款7000元,欠他人3000元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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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父母和子女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他们不存在或者放弃继承的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例外就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或者女婿也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例中,赵的配偶张还存活、老母曹氏仍活着、女儿赵甲先于赵死亡由她的儿子王已代位继承、继子李某也算子女有继承权、王甲也健在。以上五人都有法定的继承权,原则上应当在扣除了欠国税和他人债务的一万后,剩余十万元平均的分配给各个继承人。但考虑到张某和曹氏都已年老应该适当多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