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代理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6:58:00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作为采购员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盖有甲商贸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生产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生产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生产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并说明原因。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

我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的名义,有理由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和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两个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中,规定:
对于有些单位授权本单位的业务人员或者委托外单位的人员签订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如何认定,须作具体分析:
(一)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所以本案中,单位应承担责任.
我个人意见是追究单位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