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有效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9:49:12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应当提前30日作出是否延续劳动合同期限的意思表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前提前30日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话,则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 这样的条款有效么?
如果合同后面再加上“以后各年,依此类推。”如果双方均未有异议是否我们的合同会一直延续下去,若果我主张自动延续的那年为不定期合同能否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
从单个条款来看,没有违法、违反公序良俗,应当是有效的,但是有一个问题,整个劳动合同有效是前提,如果整个劳动合同无效,每一个条款可能无效。比如,实质无效: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形式无效:双方均使用假名称、姓名。
劳动合同没有“不定期合同”的说法,可能你指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满足上述条件,你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部门会支持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