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3:23:0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3}315号)文件第二款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刑,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请问:所谓“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指的是什么规定,即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符合退休的条件,视同缴费年限可否作为缴费年限,作为办理退休的缴费年限的条件。各省市执行该文件有着截然不同的解释结果,我省我市以“视同缴费年限不能作为缴费年限”为由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外省则不同,如黑龙江省、鹤岗市《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待服刑期满后办理退休手续,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请问:上述问题如何理解与对待,上述文件如何解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判刑后以前工龄中断,只能从再次参加工作算起,或判刑前实际缴费年限和刑满释放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必须满15年。 所谓“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即应具备缴费满15年的条件才能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