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8:50:34
甲于1996年2月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1998年6月30日之前归还,甲一直未归还,1999年11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后乙撤诉。2007乙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请问该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主要是有没有时效中段问题

1·时效中段

《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意见》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