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及操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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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零申报”户清理检查的通告

  2002-07-15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代扣代缴方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2001年我市征收个人所得税79.7亿元,其中通过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72.9亿元,占到征收总数的91.5%。但是,在全市还有近10万代扣代缴户未扣缴税款。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顿经济秩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决定,严肃税法,规范纳税行为,减少因申报不实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凡北京市2001年度“零申报”的代扣代缴户,应自行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零申报户清理检查报告表”。此表可以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到税务机关领取,5月末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如需补缴个人所得税的,由扣缴义务人另行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补缴税款。
  三、各“零申报”户在这次清理检查中要重点查看是否有已达工薪项目纳税标准而未报、未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否有其他项目应税收入未报、未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否有编造虚假纳税材料进行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否有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否有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而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四、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清理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凡在本次清理检查中不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下列法规严肃处理(凡属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