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传票的人私自在公司里面拍照的行为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0:57:34
原告送法院传票到我们公司,公司领导都出去了。他让我们签收,我们拒绝签收让他在这里等负责人回来。后来他就在公司里面拍照。拍完以后留下传票就走了。请问我们拒绝签收,让他等负责人来或者留下传票的行为对吗?他私自在我们公司里面拍照的行为对吗?我们可以阻止他吗?

1、你们不能以负责人不在而拒签传票。
  2、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也并无不当。拍照只是送达人保存证据的形式。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解释》
  8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82、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8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