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合同时间点和赔偿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23:50:46
我是入公司还有两个月就一年合同到期,公司6月15日跟我说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并要求我6月20日就办好一切手续离开公司。
我的疑问有三个:
1、公司是否应该提前一个月告知我,即公司6月15日告诉我,那我可以到7月15日那天才去办完所以离职手续,则工资算要算到7月15日。并且外加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2、公司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以给到我手上的书面文件为准?公司领导给我发的邮件通知是否可以作为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始日?
2、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是以什么基数为准的?是以一个月的税前基本工资为准?还是以前面几个月收入的税前月平均收入为准?如果以月平均工资为准,那我平常每月的伙食补贴、年终奖要算进去吗?补偿的一个月工资是否要缴税和扣四险一金?

1、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但如果是合同期满的除外。
2、应以通知到你本人的时间为准。
3、补偿金是以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补偿金应以基本工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