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是行政主体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2:10:44

楼上已经对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以及与其他有关概念的区别做了回答,但并没有回答提问者的问题。我做个补充吧。国务院办公厅不是行政主体,尽管它的层次很高,权利也很大。原因很简单,因为它只是国务院的内设机构,其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其所做的行政行为的后果,最终仍由国务院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也有一定行政职能,但国务院办公厅无权制定规章,也不直接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类似的还有国家信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能独立承受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和社的组织。提出这一概念是要借助行政权力行使者的共同法律特征来确定它们在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解决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者的合法资格和地位问题。1、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后者仅指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以及被管理一方。
2、行政主体也不等同于行政机关。虽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从事咨询性的行政机关并不从事产生法律效果的管理活动。
3、行政主体也不同于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虽然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者,但他并不对他代表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向国家和社会承担管理责任。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多数情况下都是由行政机关和国家承担,无论这种后果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公务人员向国家和行政机关承担职务上的责任,受行政纪律的约束。

不是行政主体,但行使行政权力。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

不是行政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