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违约责任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1:43:19
我是武汉的,2001年5月购买的两套商品房,房屋总价是每套30万,办理的是银行贷款。因种种原因交房时间延迟到2004年8月才交付。
签订合同是约定的按照交房后180天内办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但是截至现在也只能办理其中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当时约定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已经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四每天,请问万分之四是否合理?如何维权?
其中的一套约定是每天万分之四,另一套只注明万分之四,漏掉按“日”计算赔偿,本人要求按照万分之四/每天,维权是否成立?
开发商既然违约,为什么买受方依照约定的索赔请求不能得到保障?我只想索赔签订了万分之四/日的那套合同。
另外想知道我签合同时,约定了如果不能按期交房,则物业费按照1.00元/m2交纳。请问这条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承认,是否有法律依据?

因为是格式合同,自然对开发商有利。万分之四的赔率应该是每延迟一天按房价而不是已付款索赔,你的要求是合理的。
能不能如愿则很难说,因为合同是双方签字的,双方的权益都受法律保护。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都和你拖.而且主张后的结果,如果好的方面就是减免些物业费之类的费用,估计不会有其他更好的结果.

权衡利弊吧.

开发商违约是要双倍返还的,法律有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