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经济法的问题..知道的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4:27:09
3、甲与乙系朋友,1988年10月8日甲因家中买房向乙借款人民币2万元。当时,甲向乙写有借据,借据上写明在1989年10月以前还清。到还款时间,甲未向乙还款,也未提及此事。因和甲关系很好,乙也不好意思提及此事。直到1994年2月,乙见甲既不还款,也从不提及此事,只好向甲说明他等钱用,希望甲尽快还他。谁料,甲却声称并无此事。乙大怒,遂将甲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归还的利息。
区人民法院在对乙的起诉进行审查后,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请问:该区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现在你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