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法问题,希望资深人仕帮忙解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7:18:59
A与前妻B有2个儿子C与D,在C与D都成年后离异,A与E结婚,育有女F,并与其购得房产一栋,在该房内居住几年后,A与E带着F去了外地十几年,并与B、C、D断绝一切联系.期间D意外去世,如今A遭遇意外死亡,E回到故居处理继承问题时,遇到已故D之妻G及D之子H万般刁难,并且不知道G与H何时从何处弄来房产证并仗势殴打E,把事情弄得一片狼籍.现在A的前妻B与前妻的儿子C都支持E继承房产问题,只有G及其子H将事情进一步恶化,并且变卖房内财物,请问这官司怎么打?
大家好,由于我综合了材料搞得字数太多,所以我把材料申请了另外一个号放在了4楼,希望大家基4楼为准帮我出出主意.多谢!!!
多谢各位的热心回答!

根据继承法的继承顺序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如果A有遗嘱的话,就应该按照遗嘱进行财产分割。文中所说的财产是再婚后的财产,与前妻B无关。前提是,A与E婚后所买的房子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需要先将其中属于E的一半财产分割给E之后,剩下的一半再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母、子女、配偶。B与A已经离婚,没有继承权。而所生的D和C有继承权,F同样有继承权。E作为现任配偶,也有继承权。即现在有继承权的是C、D、E、F。但是A与B 在两个儿子成年之后离婚,断绝联系,即D与C没有尽到赡养A的义务,所以即使可以继承,也应酌量减少;并且本着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D与C也应当少得。再有,B与C都支持F继承,也就是说C自动放弃了继承权,除非特殊理由向法院申诉,否则他的继承权是无法恢复的。明白这些之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合理判决。
这就涉及到代位继承的问题。
显然,D死于A之前,也就是说A是先作为D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和D的妻子G,儿子H,母亲B一样可以继承D的四分之一的财产。之后,这四分之一的财产,加上A再婚后的财产(去掉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E的那一部分),这些才可以作为A的遗产进行分割。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其中D作为A的儿子,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也应当为继承人,但是他已经先于父亲去世,那么他的儿子H就可以代替他继承遗产,即所谓的代位继承。当然,法律不是完全不讲人情的,上书,G与H殴打其他继承人,显然是违法的,法官会考虑给他们少判或者不判给遗产。
综上,首先要处理D的遗产,D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A,B,G,H;然后才能处理A的遗产,A的遗产中有一部分是从D那里继承过来的,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C,D,E,F。D先死亡,则其子H代位继承,妻子G不能继承A的遗产。
如果D是死于A之后,那么A的遗产被分割给D之后,D获得的这一部分遗产,再加上他自己的财产,才可以作为D的遗产进行分割。这时候,A作为已经去世的人,就不再享有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人为B,G,H。就不会有代位继承的情况。
代位继承发生在儿女先于 父母死亡、并且死亡的儿女也有子女的情况下发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儿女死亡后,其又无子女,其配偶(媳妇、女婿)不论有无再婚,却依然对老人尽孝,那么待老人去世之后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执行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