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最新的政府采购法司法解释,我想问竞争性谈判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20:06:10
我参加了一个竞争性谈判,有四家公司有效递交标书,但二次报价时,采购方说二次报价不足三家,宣布废标了。(一家商务废标,一家技术废标)我记得是最后二次报价,不任是一家还是多家,都是合理的,不能废标

竞争性谈判
按照政府采购法30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二次报价还能递交技术标?没听说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