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3:17:58

滞纳金是一个困惑中国人的问题。我曾经也被困惑过。

滞纳金带有惩罚性质,理论上说,有资格收取滞纳金的只能是国家管理机关,如工商、税务、质监、海关、公安、等部门。因为只有这些机关才有行使惩罚的权利。

但现实中,那些曾经是政企不分、后来成为垄断企业的国企们,也成了滞纳金的征收主体。这就叫人莫名惊诧了。谁赋予它们收取滞纳金的权利?作为平等的主体,消费者可不可以因为电话线路故障向电信部门收滞“话”金?可不可以因为停电向电力部门收滞“电”金?为什么只有他们单向惩罚消费者的权利?

我认为滞纳金的征收主体只能是行政管理部门。任何企业,哪怕是巨型企业,没有征收的资格。凡被这些不平等条约欺负过的消费者,应该奋起抗争,拒交滞纳金,甚至入禀法院,要求取消这条霸王条款。

最后以我一个真实经历结束:

多年前的某日,忽被公安经侦大队告知,我“恶意”欠下移动公司手机话费三万余元。被两个警察跑到公司说这些话,感到很没面子,也激起抗争的想法。经查,原来几年前掉了手机。当时只去办理了挂失,忘了下个月还要交上月的话费。这是一般人都可能犯的错误,况且我以真实身份开的户,因此不存在恶意。警察同意,不再管这破事。我又找到移动,指出,一、我与它属于买与卖、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受经济法调整。它称我是恶意行为并报案,让我名誉受损,我保留起诉的权利;二、没有法律授权它征收滞纳金;三,即使合同中有关于滞纳金的印就条款,那也是霸王条款,法律不支持显失公平的条款;四、高达365%的滞纳金远远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使按照法律允许的四倍利率计算,也高出许多。高出部分只能视为高利贷,而高利贷是法律禁止行为。接待的男士沉默半晌,连续两个请示之后,最后收了六百多元了事。

1,滞纳金就是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
2,滞纳金是很广泛的概念,在很多行业都存在滞纳金的使用,如银行,如果你没按时还清欠款,就会收取滞纳金,还有对欠税案件上,如果企业没按时绞交税收,也会收取滞纳金.
3,滞纳金普遍都用在事业单位上,所以滞纳金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相关有征收权的单位.
4,相关的法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