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7:55:35
受到公安局的行政处罚,罚款500元,给了我两张纸,一是“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是“缴款通知书”,叫我交到银行。转天就拿“缴款通知书”到银行交了罚款,银行把缴款通知书收走了,给我了张罚没款收据,但是收据上的“处罚决定书编号”(银行收据行政单位是浦东公安局,处罚决定书没出现浦东公安局,是上海公安局)和公安局给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不一样,而且差别很大,收据上是3开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却是2开头的。最后4位也不一样,不像是误录,想不出为什么,也不知道是打电话给公安局还是财政局问,打什么电话可以问到究竟罚款确认交了,请教高人!拜谢!!!
感谢2位的回答,主要的困惑是:
1)公安局给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是202...
2)银行给的收据上,收款人姓名是对的,可是上面有一栏是处罚决定书编号却是302...而且后面的数字也不一样,是很大的不同,不是差一位(这样可能是录入错误)。
我的疑问是是不是这样会导致我的罚款没交进去呢?

什么问题不是太明白,你不需要打电话确认罚款交了,只要保留银行收据就可以了。没关系,就算是你的罚款没交进去错误也在银行方,跟你完全没有关系了。

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该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所以公安局处罚后让你到银行去缴款是正确的做法。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银行收到罚款后上交国库。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省部级或者较大市一级的政府才能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警告或者一定罚款的行政处罚,所以你的处罚决定书上的行政单位应该是上海市公安局,而不是浦东公安局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