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23:44:53
事情起因是因为对方先对我进行辱骂,我便和他发生了一点小摩擦,双方都有些小伤。可时隔5个月后,现在派出所对我进行行政罚款500元,对方却没有受处罚。理由是对方伤得比我重,而且有法医的轻微伤鉴定报告。可派出所所说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和法医鉴定报告我一样也没见到过。而且也没有仔细听我的陈述和申辩,我觉得心里不服。
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要将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以及法医鉴定报告给违法嫌疑人过目吗?请回答详细一点,最好能引用法律条文。

条文就不说了,你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至于公安机关取证情况(证人证言、鉴定报告书等),你是无权得知的,但对于鉴定的结论是需告知你的,你对于鉴定有异议的话,也是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的。应该来说,罚款500元的处罚不算重,你们的事情应该是很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回答者注:如果在处罚前没有告知即为“程序违法”)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