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事故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1:02:12
我有一这样的问题请教专家,望得以帮助指教!
我父亲在一建筑工地打工,负责将盖房子用过的木板收集起来再次利用,
一日工作期间一水泥工将父亲整理好的工具和木板故意踢掉弄乱,
父亲要求那人整理好来,后两人发生轻微争执,被在场人分开,
那人要离开,父亲上前还是要他整理好,看见那人抓起一块木板,
父亲为防那人用木板袭击就抢他手上的木板,
父亲感觉被推了一下,也不知道是自己踩空,一下从楼上沿楼梯摔下,
造成三根肋骨骨折,肩胛骨破裂,小腿肌肉损伤,目前在医院治疗,
进入医院前几天由父亲所在的施工承包方负责的医药费用,治疗1周时间,共交医疗费2000元,医生说需要3个月的治疗时间,
但现在父亲所在的施工负责经理不愿意再交医疗住院费用,称没钱,也没有说他不负责。
建筑项目方为甲方,施工方为乙方,父亲所在的单位是从乙方那再次承包木材方面的分承包方,
父亲在他们单位工作1年左右,无劳动合同,他所在的木材承包方以不是工伤、没钱不给支付医药费。
和事故有关的乙方水泥施工经理称与他无关,不是他们那的人,和打架(事实上不是打架)引起的。
甲方说需要乙方水泥施工方,木材承包方,父亲三方谈论该如何处理和负责,目前费用由乙方木材承包方支付,
但现在没有进行讨论处理,也没有人支付医疗费。

请教专家,望不涩赐教,我父亲这样的事故是否算工伤?哪一方应该负责?是否有受相应法律维护?应该怎么样处理?

您的指教,万分感激!
谢谢有心人答复,不属于工伤的话,我父亲这样的事件,用人单位是否要负责任。
是否可以用别的法律维护自己?

你的父亲这样的事故应当是不属于工伤范畴.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引起的,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认定为工伤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 双方存在劳动法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二、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三、 劳动者受到伤害不是由劳动者故意造成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工伤中的伤害或职业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还将以下几种情形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其中,你父亲的情形有点类似上面第三点,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加以辩解。
  你可以这样向你父亲的雇用单位辩解,你父亲和用人单位应当是一种雇佣关系,根据法律,你父亲在工作场地工作时间行使工作职责受到第三人伤害的,雇主应当负担赔偿责任,之后,雇主可以向加害人进行追偿。其实在实践中,关于工伤的界定有时很不好把握,严格按照法律来分析,你父亲这不算工伤,但是也却有可辩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