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企业原因还是个人原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5:12:43
依据劳动法第24条\26\27\31\32条,哪些情况是个人原因?哪些是公司原因?

例如:第26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这条法规应如何界定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本条不能胜任工作,主要是指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岗位职责要求与规定,这一点需要用人单位有明确、合法的岗位职责规定及考核要求。实际操作上,用人单位基本无明文规定岗位职责要求,如因工作原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应给予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不能胜任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提不出证据,劳动者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维护自我权益。

一般是通过单位考核或是定期任务完成率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