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分析一下这个案例,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20:57:11
2、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谈判购买中国制造自行车。B公司于2001年6月5日发出要约:“可售自行车500辆,每辆60美元,FOB上海,不可撤销L/C,6月12日回复有效”。A公司于2001年6月7日电传答复:“需要1000辆,价格可商量”。此时国际市场该型号自行车价格上扬,B公司意欲另觅客户,A公司则于6月10日再次传真:“接受贵公司6月5日的要约,将按要求开出信用证,请备货装运”。此时有一家欧洲的公司愿以每辆65美元的价格购买500辆该型号自行车。B公司即与该公司签约。同时告知A公司:“货已售他人”。A公司即诉B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吗?
(2) 为什么 ?

B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