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中留置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0:32:00
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及债物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而动产质权,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需待不能返还质物时,才归于消灭.同时,提供担保物,也不是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
对于上面这几句话,怎么理解,我看不明白,能帮忙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下吗,谢谢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1.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
意思是:
留置权人对标的物没有实际支配占有则留置权消灭.
如甲欠乙的钱,乙对甲的手机进行留置,那么乙就享有留置权,如果乙丧失对手即的占有,则该留置权消灭.
2.及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
意思是:甲不想让手机让乙留置,而用电视机作担保,则该留置权消灭.
3.而动产质权,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需待不能返还质物时,才归于消灭
意思是:如甲用电视机进行质押,乙在占有电视机后被偷了,此时质权还不消灭,在甲把欠款还给乙时,乙拿不出电视机还给甲,则该质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