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架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2:44:37
小明(15岁),今年3月份因与同学小朱发生矛盾,叫来两个成年人甲乙,将小朱打伤,造成脑出血。小明的父亲陪同小朱的家人一起赴省城看病,一个星期后,小朱痊愈归来。小朱家人向小明家人索赔5万元,并打通关系延缓打架案的处理。甲乙已逃,其家人借口没钱,对此事推拖不管。5万元到手后,小朱家人仍不罢休,在3个月内,以补身子为由,每隔三两天就买一些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名贵补品,然后打电话叫小明家人去付钱。并扬言,这个方法要用到年底。
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这件事应该如何处理,现在理在哪一边?

就此事而言,小明及甲乙三人都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小朱的伤势构成轻伤(轻伤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可以协调处理)以上,则三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小明未满14周岁则免予刑事处罚;如小明14-18周岁间,则从轻或免予处罚。但是监护人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受害方以此来要挟的话造成后果那受害方就要承担责任。
像这种情况,如果是轻伤以下,小明的家人可以委托公安机关调解,告知小朱家人等伤势好了之后一并结算,到时如果价格合理可以接受最好,如果开支不合理则可以拒付,告诉对方法庭上见,法院判多少我赔多少。
如果是轻伤以上,那就更不能一味满足对方了,因为总归要追究责任的,弄不好想私了赔了钱还要吃官司。
总之一句话,相信法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让对方看到你诚意解决问题的态度,但是绝不是花钱买平安私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九条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欧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