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分家析产应如何判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0:38:23
房产证上只有我母亲一个人的名字,没有共有权人名字(以房产证为证).父亲84年12月30日去世到2004年12月30日正好死亡20年(有死亡证明为证).在这20年时间内,兄妹4人从没主张父亲遗产的权利,哥又放弃了继承权(哥宁死也不改变自己的主张,当时有人威胁要我哥死).在这20年内又发生多种多次侵权行为(与地方干部勾结重新以他们名字办理房产证,得不到母亲房子雇佣外地人扒屋顶推倒墙掀阁楼),姊妹3个就等于放弃了继承权,得不到父亲的份额(继承法第8条,”继承法”意见18条),父亲死了20年3个多月的05年4月6日,我母亲还健在,我母亲就对该房屋享有全部权利(母亲是产权人,义务人,占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又因母亲立了遗嘱:上述房产属于母亲的全部份额有二女儿张某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有公证处我母亲的遗嘱公证)于05年4月7日我母亲享年95岁时天年(有母亲的死亡证明为证),继承开始,遗嘱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同时具有执行力,整个房子就归二女儿张某继承。(“继承法”意见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法”意见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现在想问该房屋产权中父亲的份额是否归我母亲所有?(即母亲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有)还是其他所有姊妹均有份继承该房屋(除儿子放弃该房屋产权份额外)。请求法律方面专家回答。
已咨询了几十个律师,花了几千块钱,各个律师说法都不同。有个苏州大学律师系律师对我讲该房屋在没归属情况下,就是你们姊妹几个共有

的,三十年后也是共有的。每个人去扒房子掀阁楼,办以自己名字的房产证,都不叫侵权,因他有份在里面。比如,一个杯子,在不知谁的情

况下,每个人都去拿了喝一样。要打官司这个杯子归谁了,那么以后你去拿了这个杯子用时,就要打个招呼了。所以打官司前横七竖八都不称

侵权。
主管房屋政策的丁科长对我讲:1)现在农村停止析产了2)要公开的非法过户买卖拆房才算侵权。反之通过关系与当地房管部门干部联通好的

非法过户买卖及暗地中雇佣外地人来扒屋顶、推倒墙、掀阁楼不叫侵犯继承权。

找个相关方面的律师咨询吧

你熟悉一下婚姻法与继承法

首先,对于父亲去世后的财产继承,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析出归母亲所有,剩余的财产属于父亲的遗产,由于没有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即由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由于哥哥在被继承人(父亲)死亡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遗产由母亲、姊妹三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于父亲的遗产尚未进行分割,则属于母亲、姊妹三人的共有财产。

把房产证过到自己名下,雇佣外地人扒屋顶推倒墙掀阁楼的如果是该房屋共有人,则不存在侵权,因为他也有权处分共有财产,只是其处分共有财产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如果把房产证过到自己名下,雇佣外地人扒屋顶推倒墙掀阁楼的房屋共有人以外的人,则构成侵权,侵犯他人的房屋所有权,应当进行侵权诉讼。《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母亲去世后,因其立有遗嘱,则适用遗嘱继承。这里应该分清母亲合法所有的财产,对于该房屋,并不是全部归母亲所有,母亲拥有的份额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中析出的1/2和继承父亲的1/4,即该房屋的3/4。母亲有权对该房屋的3/4进行处分。所以,该房屋最后二女儿可得3/4,其他两个女儿各得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