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写出会计分录?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0:34:04
1.某企业2001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120000元,期限为9个月,年利率为8%,该借款到期后搂期如数归还,利息分月预提,按季支付,请写出有关会计分录?
2.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有一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系上月发出,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95万元,本月以银行存款支付受托加工企业代扣代缴的消费税5万元,加工费用50万元,本月收回委托加工的原材料并验收入库,收回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用於本企业生产应缴消费税产品.根据资料,写出有关会计分录??谢谢!!
题我是做了,可是老是觉答案有点问题,拿不准,请大家帮忙看看,能给予提供正确答案!!!

1
  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短期借款 120000

  每月底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120000×8%×(1/12)
  贷:应付利息 120000×8%×(1/12)

  每季度末支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120000×8%×(3/12)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20000×8%×(3/12)

  到期还款
  借:短期借款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2
  发出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95
  贷:原材料 195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55

  收回时
  借:原材料 25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50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物资,基于上述“生产环节征税”的原理,

  1.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因此,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所以,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注意,由于收回物资的生产不是由企业自行完成的,因此不能将消费税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

  2.如果需要用于连续生产的,那么,包括委托加工阶段和收回后的继续生产阶段,均属于生产环节,应当就整个生产环节征税。所以,这时收回物资已征的消费税应当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以便在完成上述整个生产环节后,在销售时计算应交消费税时抵减已交的部分,从而避免重复纳税。在这一点上,与增值税的抵扣办法有些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