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主管有权利这样做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2:36:56
大侠们好,小弟在此有个问题想问啊!我在一个公司做财务,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都已经过期1个月了),公司没有找我续签,我也没说什么,现在我要到别的城市工作了,可是财务主管不让我走,说是没交接完谁也不准走,我想问下他有权利这样做么?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里面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这条啊??
我知道交接是应该的,可是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我岂不是和公司没关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你不进行交接,是违法行为呀!还是办理完交接才对,这与劳动法也不违背的。

不属于那条,但是你完全可以走人,合同期限已满,就可以走人了,就算续订也是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去劳动仲裁委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