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权利这样做吗?求助律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1:06:18
我的帐户的钱被没经过允许的情况下被拨走了。由于以前做生意欠点债务。受债人向法院申请还债,可在我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在神不知鬼不觉的也不知道怎么回事,银行说是接到法院的申请才在没被允许的情况下转帐。请问这样合理吗?希望懂法律的律师们帮我解答下。

如果是法院的裁定,银行是有权利这样做的。你的债主向法院申请了先于执行,你可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果有条件的话,劝您还是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毕竟网上并不是所有人都精通法律,就像我.很多时候根据感情判断是不行的,祝你早上摆脱困扰.

你先前有没有收到判决书!或口头的判决!法院有没有要求你还债!你有没有拒绝!如果那法院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