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人身伤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9:12:02
我是一名再校的职员,在深夜1:00时被原被学校开除的我并不认识的六名学生打成轻伤,这六名曾多次深夜恣意闹事,校长忍让多次,是我看不过,说他们这样是犯法的,那知道这些在村里横行惯的地头蛇,瞒不讲理,先行动手。事后校长还包庇此事不让报官,我很气愤,又有感于校长的知遇之恩,但却忍不下,请问我该如何通过法律解决此事?
法医鉴定:伤口8厘米,缝合9针,伤至骨板膜。轻伤。

这种事情说实话,还真没有什么办法。报案找派出所,估计也就是一个调解,说谁谁不对,谁给谁多少钱,但也难执行到位。
只能吸取教训,以后工作多讲技巧方法。

报案 然后你去做伤残鉴定 他们是故意伤人 要负刑事责任的

报案

如果构成轻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不构成轻伤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先到医院做下检查,然后在看受伤程度,报案来确定他们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