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婚继子女的继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1:53:59
张女士和王先生离婚后,张女士投资一项工程30万元,李先生是张女士的从小到大的朋友,后来听张女士说投资也跟着投资了10万元,后来二人再婚.张女士有二女,大女儿再婚时20岁(法院判由王先生抚养),上大学小女儿上小学(法院判由张女士抚养);王先生有一女,上中专(法院判由李先生抚养)。婚后二人又继续投资(张女士投资40万元,李先生未投钱,但是一些相关事宜是王先生跑的)。
1,请问这样的投资,有了收益以后怎么分成?
2,张女士上大学的女儿是否有继承权,根据什么继承多少?
3,现在李先生不愿意让张女士上大学的女儿今后继承财产,但是投资的钱90%都是张女士的,张女士怜恤母女之情很想把投资收益给大女儿,请问该怎么做?
谢谢!
李先生不愿意,他说, 你大女儿是她生父养的,不能继承;但是张女士很想分一部分给大女儿,毕竟是自己亲生的,况且投资都是自己的钱...希望大家说的有理有据,帮助下张女士,同时不影响二人的婚姻生活,谢谢!!

1、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投资成本应该按公司的性质或约定划分。没有约定的应该按比例分。
  2、张女士的大女儿是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果张女士先于李先生死亡,张的遗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的1/2,张的法定继承人有李先生、大女儿、小女儿、张的父母。张的遗产由以上人平均分配。

  3。张的个人财产,可以自由处置,不必经他人同意。

  夫妻的收益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公司为共同投资经营,虽然张女士为主要经营者,有决策权,但李先生都有参与共同财产的处分的权利,(除非张可以不顾及婚姻的感情因素)。
  对于这种情况张女士应该对李先生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策略。
  毕竟是自己的女儿,怎么可能不管不顾呢。

法律问题按法律规则办 或者只要当事人愿意 合法的途径怎么办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