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13:08:01
我们镇最近下来人说要征用我们的地,而且已经经过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签了什么东西.我就不明白这是集体所有土地为什么他们不经过村民就可以说签就签.也没有说用途,(有人透露说是开发房地产)只是说因为我们的地是四类地给我们一亩地3万(地曾经承包给私人办砖厂开挖过)因为是一次性补偿所以很多村民很不愿意.请大家帮帮忙给我们分析一下他们这样合理合法吗/?谢谢大家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