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9:16:06
有什么特殊情况没,还是都必须是“谁主张,谁举证”


  一、违约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及详解

  1.《民法通则》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在合同法中贯彻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此,学术界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编者注),即首先假定违约方有过错,然后由其就合同不履行为客观事由或债权人的怠于行使权利而非自己的过错所造成负举证责任。

  二、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及详解

  在侵权诉讼中,通常有三大事实需要证明:第一,损害事实;第二,损害由侵权人的过错所造成;第三,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并不意味着上述事实均由对侵权行为持否定态度的被告承担,而只是将侵权案件中较难以证明的对象倒置于被告,通例为,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