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坚持重在调解的原则,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5:01:59

不是不是

不是应该

审判程序有很多步骤,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之后,判决之前的程序,法院会经过这个程序,但要最重要的是看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如果调解不成,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则法院只能进行判决。

关键是看双方的意思。

但现在的人民法院大多喜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司法腐败呗。
人法每年有调解结案的统计记录的,如果百分比高的话,据说会有奖励。
所以现在的人民法院大多喜欢调解结案。

你的这句话,只能这样说,现在我国的人法审理的现状是,以调解为重头,尽可能地调解。

但就原则本身而言,没什么“应该”调解之说,只是法院喜欢那么做而已。

调解是人民法院在进行判决之前的程序,但不是必须的,一定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如果双方达不成合意,只能由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判决

调解的原则首先就是自愿、合法原则,自愿是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且双方都同意调解,合法是调解程序的进行,调解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合法。若双方不是都同意调解或较长时间达不成协议,法院就要终止调解程序,及时判决,而不应当久调不决,更不能以判压调。
民事调解分为法院调解和非法院调解,前者又分为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后者又分为仲裁调解和其他组织调解,
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都可以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有权以此调解书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对受理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案件,可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调解,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三类自诉案件中有两类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另外还有一种行政调解。
劳动争议在申请仲裁前也可以先行调解,但不是必经程序,也不影响申请仲裁和起诉。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但达成的和解协议只相当于一个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只不过在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在民事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和涉外民事诉讼,可以要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执行程序中不能调解,但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