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对行为负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6:27:23
在听 刑法讲座时,经常听到老师讲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对其行为负责,请问所谓的 对行为负责和对罪名负责 有什么区别,谢谢!!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是指14至16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就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14至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法条规定的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惑。

比如:绑架罪中,14周岁至16周岁的人参与绑架并撕票(杀人)的,根据分则的规定这种行为只能定绑架罪,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绑架罪不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罪名的范围,这就产生的了一个法理上的谬论了,即14周岁至16周岁的人如果杀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绑架并杀人,无罪!!

因此,以后的司法解释,就对刑法第十七条进行了扩张解释,认为这些不是罪名,而是行为,只有这个年龄段的人实施了这些行为,就可以定这些罪,而不考虑罪名是否合适。

这样就解决了上面案例的问题:绑架并杀人的犯罪中,16周岁以上的定绑架罪,14至16周岁的定故意杀人罪。分则虽然规定绑架并杀人的定绑架罪,但是总则第十七条如果这样解释(即是行为而非罪名),就可以避开两者的逻辑矛盾,定14至16周岁为故意杀人罪。

这样的司法解释(即:把第十七条的八种重罪认定为八种行为)解决了很多刑法问题,比如:处断的一罪中的牵连犯问题,转化犯中的问题与第十七条的矛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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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适用第十七条的时候,你不要考虑分则应该定什么罪,你只要考虑该案件中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实施了八种行为,如果实施了就定八罪,不考虑分则的规定或牵连犯、吸收犯、转化犯的规定,而对共同犯罪的其他大于16周岁的罪犯则用分则或其他规定进行定罪。

在司法考试中最常见的就是考这样的问题,在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一定要注意先看14至16周岁的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先剔除出来之后,再考虑分则或处断一罪或转化犯的规定。

当然,要注意所有的转化犯都要转化,但是,对于刑法分则中的盗窃、抢夺、诈骗转化为抢劫的转化犯,有一个司法解释很荒谬地认为14至16周岁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这个司法解释倍受争议,很多法学家都予以驳斥,但是,由于这是现行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