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2:38:03
我与原单位已经签订了期限一年的合同(目前仍在合同期限内),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工作需要调至原单位下属分公司工作,现下属分公司要求我与分公司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内容与我与原单位合同签订的合同有冲突,比如工资的约定,工作的时间,违约解约的约定以及补偿等等,请问
1.我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自动作废?
2.分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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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就用人单位来说,应当是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取得的是《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就是不具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1. 你与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2. 分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当然,在你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且征得你的同意的情况下,由于你实际是在分公司工作,分公司可以就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与你签订协议。但是,不能涉及劳动合同的违约解约及其经济补偿等,这些要以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