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央产房的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有什么明文的法律或法规规定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0:04:47
我的朋友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干部,前不久因肝癌去世了。他在北京某地有平房两间,是生前其所在单位分配给他的,央产房,目前该房屋的管理已移交所属区县的房管部门了。
我的朋友弥留期间,其女儿通过不正当手段拿到这两件平房的房本和钥匙,目前没有实际居住。
我朋友的老伴儿(注:原配夫人过世已久,为续弦)认为这两间平房虽然只是使用权,不属于继承范围,但是无论如何,她做为配偶,也应享受一部分权利的。现在,想通过法律手段界定一下该房屋使用权如何划分,谁能知道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或者相关法规?谢谢了!

在房屋使用权继承方面,是不分什么央产房和普通房的。
反正我没听说过。
对于公房承租的继承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申请法院确认使用权的归属,再进行继承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