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遗嘱继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1:39:40
父亲在机关工作,有五子女.1987年房改,机关福利分房购入3室1厅房,共交9780元

1990年母亲去世,2001年,机关再次福利分房

将原3室1厅房收回,分于父亲4室2厅2卫房,并将9780元抵入,另加30000元.

2003年父亲在我和妻子的陪同下立下遗嘱并公证

遗嘱内容如下

本人是**单位离休干部,现居住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路19-*号2楼4号是**单位的住房,

已购得住房产权,单位现在正在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由于自己年事已高,老伴已经去世13年了,我们有5个子女,其中4个在汉工作,均有住房.我的次子陈平原在江汉油田工作,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汉无住房,并已与我同住17年.本人自愿立遗嘱在百年之后将我的现住房遗留给陈平继承.(另注:此房购房款已由陈平支付.)

我想请问

1.父亲去世后,从法律上来讲,我是否可以完全继承此房

2.公证是否有失公平

3.如在获得此房的基础上,是否能再与姊妹共同继承父亲的遗产10万元

因为这份遗嘱经过公证,那么即使有其他遗嘱也不可对抗此遗嘱的效力
由于房屋有产权,就可以转让继承,标的是合法的
1,你可以获得此房,遗嘱优先
2,公证不失公平
3,可以,参加遗嘱继承后不影响你参加法定继承

具体问题遗嘱是有问题的.但是原来的三居室折抵前属于你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你母亲去世后,其他子女没有放弃继承.可看作已经继承了属于你母亲的财产.即房产的一半已经由你父亲及你\你的兄弟姐妹一起继承了.交房后获得的四居室是包含上述财产的.该房还应该属于上述所有继承人的共有状态.因此,遗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