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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9:13:29
Section Compliance

区段服从

Section Compliance
遵科

有个上下文行不,这咋弄啊

截面间互融性

截面柔性

“条款合法性”
一项法律法规或合同的条款应符合更高法律规的要求
比如:美国反收购立法合法性的问题

和,(引用):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一个非常有名的法律,世界上鲜有其他法律的知名度堪与该法相匹敌。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欧共体和日本,都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所以,当欧共体就该法律在WTO中起诉美国时,有17个国家作为第三方参加了案件的审理。可见大家对这个案件的关注程度。[1]

如果说WTO成立之前,美国有理由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这样做,现在WTO成立了,多边贸易体制有了一个很好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且WTO要求争端应多边解决,不允许一成员自行决定另一成员的做法违反WTO而采取报复措施,那么美国这种“单边”工具还能继续使用吗?

本案专家组得出了一个令人惊讶的结论:“301条款”不违反WTO。

对于欧共体指控第304节、第305节和第306节违反WTO“争端解决程序谅解”(DSU)有关条款的问题,专家组从条约法解释规则,到实际生活中的例子,[2]旁征博引,证明这些条款本身是“初步违反”WTO的,因为按照这些条款规定的程序,美国贸易代表(USTR)有可能会在WTO争端解决程序结束前就作出决定,或采取措施。顺便说一下,“301条款”和WTO协定摆在专家组面前,二者是否相符,专家组进行了大量的论证(reasoning)。例如,为了说明第304节是否违反DSU第23条第2款(a),专家组先是简述了双方的观点,随后讨论了该节法律用语的含义、该节法律用语与成员在第23条中的义务(包括第23条义务的双重性质、违反该条的立法等)、根据维也纳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对第23条第2款(a)的解释(通常含义、善意、结合条约的目的、结合上下文),得出了对第304节的初步结论。这一部分的论证,洋洋37页,令人心服口服。这也正是WTO专家组报告的引人入胜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