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2:26:43
2003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王某伙同在逃犯罪嫌疑人贺某密谋抢劫被害人石某的钱财后,由王某以请吃饭为名打电话将被害人骗至山城酒店,被害人喝下贺某放有安眠药的啤酒后昏睡。陈某、贺某、王某将被害人身上的手提电话一部、人民币30元抢去,而后将被害人带至金辉酒店806房,陈某等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后,逼其打电话叫亲友拿1000元钱后才能放人。下午六时许,被告人陈某、贺某等挟持被害人前往收取钱物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主观上有抢劫和绑架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和绑架的行为,故应以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

抢劫罪已经既遂.

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绑架罪的范畴.

很明显的绑架罪。
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是挟持被害人然后要求其他人送钱还是从本人身上直接获取财物。
本案前面一段在被害人昏睡时拿走电话加钱只是盗窃罪,但后面的行为就是明显的绑架行为了。
应以绑架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绑架罪是基本没分歧~
但是本人比较倾向于抢劫
因为有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的行为~,
应是绑架与抢劫数罪并罚

我觉得抢劫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的观点比较可靠.
绑架罪已经既遂,而抢劫罪也既遂.
而盗窃罪应已被抢劫罪吸收,因此不存在盗窃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

绑架与抢劫数罪并罚.
其麻醉行为使被害人不能反抗而不是不知.

非常明显他以抢劫较清楚法其实看一看就是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