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5:17:51
檀某,男,21岁,无业。檀某,袁某等人经过预谋,在小店以每箱15元的价格购得数箱矿泉水,携带西瓜刀。趁夜间长途客车在318国道湖州市仁舍汽车停靠站附近停车下车之际,强行上车,采用给每一位乘客发一瓶矿泉水,后又持刀威胁,向每位乘客收取人民币10的方法强行收取财物。

强迫交易罪。我认为不属于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双方存在交易的行为,一瓶矿泉水收取人民币10元,而且采取的是持刀威胁的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很明显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檀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应发生在交易场合下,即先有交易这个前提,才能够产生强迫交易行为。如果不是在交易场合,且受害人本来就没有进行交易的主观意愿,而是在加害人暴力威胁之下被迫“交易”的,虽然从形式上看貌似“强迫交易”,实际上是实施了抢劫行为。
如本案发生在小卖部,檀某作为店主强行以高价将矿泉水卖给顾客,可以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

持刀威胁情况下的强迫交易构成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

因持刀应定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