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很懂法律,合同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0:10:27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乙因为甲未提供必需的条件,未履行合同,并终止合同。此条件很重要,但因未写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天,乙方传真通知甲方,甲方不予理睬,甲在律师函中也承认有此传真。甲方在合同里,写明违约金为合同中的合计款项的200%。乙方又因疏忽未看到这项条款。

请问:打官司,乙是否要赔偿200%的违约金?法律中规定,最高违约金为多少?乙要赔偿多少?

1.违约金是一定要支付的,但是是否会支付200%的这事就不太好说了,尽管你们之间有协议,但是法律也是对违约金这块有规定的,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关于违约金这块法律没有下限规定也没有上限规定,但是规定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否则也是无效的,要知道有些权利是实际掌握在法官手中的;
3.关于说要赔偿多少,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当中很不好说的,公正点来说,法院的判决结果应该是和你们合同中总款项不相上下的;但是如果你们关系很硬的话可能会判到对方头上200%,而对方要是关系很硬的话也许连100%的希望也不大.理论和现实是有差距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