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2:21:08
尊敬的法律顾问你好:
先介绍一下我的家庭状况,我有一母亲,父亲已过世。四兄弟,老大,老二,老三,老五。我在家排行老四。
我在1996我在祖房开一机面店(经营水面,饺皮一类),现已11年。在当时由于母亲没有工作,所以就用的母亲的名字办理的营业执照,这样会在税收上得到点优惠。1997年我下了岗,由于一直忙于生意,一直没想到换营业执照上的名字,3年前出台了一项政策就是下岗职工可以得到3年的免税,想到自己已属下岗人员,于是去居委会办理了证明,没想到换名字需要房契,向母亲提到此事时,不但没有给,家里的兄弟提到了分家。
事已11年,在这11年里,每年的营业税,国税,地税,全由我一人承担。由于拆迁时,会补偿营业用房那部分的钱,请问在这部分钱里面,有多少是属于我的?
此致
敬礼
2007.8.26

是你们自己的房子吧。再有,你父亲去世时对这间店面有没有处理。
下面的个人观点是站在你父亲没有处理的前提下。
办营业执照只是针对你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并不能证明房屋的产权是谁。虽然你说在这11年里,每年的营业税,国税,地税,全由你一人承担。但无法证明房屋是你的。
由于这间房屋不同于其它房屋,它还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所以就应该把这间房屋单独进行分配。
这间房屋原本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当你父亲去世后,其中一半属于你母亲个人所有,另外的一半再由你们兄弟5 人和母亲共同继承,也就是说,你们6人共同继承这半间房屋的财产。
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你就只能享有这间屋的1/12的产权。当国家对你们的房屋进行赔偿时,你也就只能获得这间屋的1/12的补偿。即,如果这间屋赔了你们12万的话,则只有万元是你的。

面店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法律性质是“共同共有”(物权法第103条)。共同共有人一共是六个人。

(共有财产的分割)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对于共有人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管理费用和税收负担的规定)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此,你可以要求在分割共有财产之前分摊因共有财产产生的所有管理费用和税收负担。如果,该共有财产是由你进行管理的,你可以先分摊相应的管理费用。

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均等分割,但是,一方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和增值付出较大的,当然有权向法院主张多分。如果其他兄弟没有经营该面店的需求,而你又需要面店,你可以通过补偿其他共有人的方式,获取面店的所有权益。当然,在补偿之前可以通过各方共同估价或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的方式解决补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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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