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此类劳动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9:22:27
案例:

1员工96年起进入A单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1年,合同期满后没再续签。

该员工一直在A单位从事工作至2004年,2004年底该员工口头请假后,前往其B单位从事工作,与新单位并无签订合同,经了解,现为该单位部门负责人。

因为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A单位在一直替该员工缴交社会保险。

现A单位欲与该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是否需要赔偿? 有哪些赔偿?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连续旷工15日以上的,可对该员工按擅自离职处理,对其予以除名,根本不需要给其补偿。除名决定发给本人(得有证据,本人签收或特快专递),合同关系即解除,可终止给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在发除名决定通知书之前一定要先发信通知其莱公司上班。
除名决定通知书

你于 年 月 日起,不经请假,连续旷工15天以上。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擅自离职。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你予以除名。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章)
年 月 日